由于出租屋没人,公共卫生间水管破裂水漫全屋,造成租户刘先生的电脑设备损坏。虽已事隔半个月,但就赔偿事宜,刘先生与东僵持不下。近,郁闷的刘先生随即向贵阳融媒问政反映了他的遭遇。
租户不,卫生间漏水致财物损失
刘先生告诉,今年5月24,在观山湖区工作的他,以每月700元的价格租住了世纪城龙禧苑小区一套住的单间。5月29晚上8点,工作一天的刘先生回到出租屋,发现出租屋地板有水浸湿过的痕迹。“刚开始还以为是有人打扫,后来发现地板部分区域存在积水,地板上电脑的电源适配器周围也有积水,接线口留有水渍。”刘先生说,他立打开电脑逐一,发现适配器已冒烟损坏。随后,将该电源适配器送至联想电脑专卖店进行售后维修,表示更换电源适配器需752元。
刘先生从室处了解到,5月29中午,公共卫生间水管曾破裂漏水,直到一两个小时后才被人发现并关闭阀门,积水也才随之慢慢退去。
遇到这事儿,损失谁负责?
“漏水不是我造成的,是东没有及时检修管道,水管破裂导致了我的适配器浸水损坏,我认为东应该赔偿损失。”因电源适配器损失的价格与租接近,刘先生向东提出,希望可以“抵扣”一个月的租。而东李先生则认为,此次漏水是自然原因,不应该由他来赔偿。
针对民反映的问题,6月13,贵阳观山湖分世纪城社区已入户核实,并将组织刘先生和东李先生双方到进行调解。“因涉及经济,若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,建议双方走法律程序。 ”世纪城社区说。
对此,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燕金华认为,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出租屋的公共卫生间漏水由东负主要责任,因为东没有尽到维修义务,承租人可以要求东赔偿,并对方。承租人可提供因管道损坏导致财物受损的照片、等,作为证据。
【延伸阅读】
《民法典》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“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” 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“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。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,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,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。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,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。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,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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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贵阳融媒问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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